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犯罪分子隱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毒販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包庇、袒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