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觀性:《婚假、產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假期包括:依法登記結婚的公民,享受婚假10天;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再享受產假(產假)60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依照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滿三周歲期間,由用人單位每年給予10天育兒假;60歲以上老人患病住院,子女所在單位每年給獨生子女累計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其中,婚假、育兒假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產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都是自然日,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