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合法擁有的財產。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捐贈;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
(六)以住房投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公民財產權中的著作權和專利權;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