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是強迫性勸酒,比如故意喝酒時用言語威脅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二是明知對方不能飲酒,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醉漢沒有被安全護送。比如,當飲酒人喪失或者即將喪失自控能力,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時,飲酒人沒有將其送往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
第四是酒駕沒有勸阻車禍等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條* * *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多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