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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法律句子。陪審團制度的缺陷與補救概述(漢英翻譯)

陪審團制度是指法院允許普通公眾、非職業法官依法參與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的壹種司法制度。來自奴隸主國家雅典、羅馬,被中世紀的小歐洲封建主義國家繼承,盛行於資本主義社會。在我國最早出現,陪審團制度在新中國成立後才更進了壹步的發展。我國的陪審制度具有適用性強、陪審員的相對確定性、陪審員服務的不確定性、職權的完備性四個方面的特點,同時其在維護司法公正、發展司法民主、完善司法任意監督、加強普法教育等方面存在著獨特的價值功能。但是,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同樣存在缺陷,陪審員責任追究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陪審員選任制度存在問題,陪審員工作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完善等,如法律對陪審制度的規定缺乏統壹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陪審員素質堅持下移,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狀況突出。本文擬詳細敘述我國陪審制度的歷史發展,論述我國陪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分析我國陪審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進而提出完善我國陪審制度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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