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2013《規定》:分包管理規定

2013《規定》:分包管理規定

分包管理規定

工程的主體部分必須由總承包商施工。

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專業承包的,應當具備專業承包資質,也可以再次分包出去。

勞務分包的,應當具備勞務分包資質,不得轉包。

分包必須經過施工單位批準——未經施工單位批準的分包是違法的。

施工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可以認可,但不得指定。

非法分包

不合格分包

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和批準的分包

主體結構分包

轉包

分包和轉包的區別

轉包

部分承包工程將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

法律法規允許

將自己承包的工程發包給別人

把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給其他單位完成。

將所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給其他承包商(本應由壹個單位完成的工作被肢解分包)。

法律法規不允許

  • 上一篇:法律ai大模型
  • 下一篇:父母可以合法幹涉女兒的婚姻自由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