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
(2)連續工作滿兩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
(3)連續工作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放;
(4)連續工作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繳納;
(5)連續工作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發放。
如果員工患病超過六個月:
(1)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按工資的40%發放;
(2)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發放;
(三)連續工作三年以上的,按工資的60%發放。(我這裏的工資是指正常情況下員工實際工資的70%。)
(4)職工患病治療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企業應當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職工相應的補助。
(五)職工病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計發。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長天數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視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