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十二條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登記。申請代表機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申請書;(二)符合本法第十條要求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三)擬設代表處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以及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或聲明;(四)擬設代表機構的住所證明;(五)資金來源證明;(六)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