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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出具無犯罪證明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無犯罪記錄證明新規:公安部新規:不向個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擊四害、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發布了18條公安機關不該發的情況。其中,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的內部知識,不會發給個人。如需考察了解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考察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情況,由有需要的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和單位介紹信到派出所開具,個人不予開具。但是對於出境或者移民的居民,很多國家規定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並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十二條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登記。申請代表機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申請書;(二)符合本法第十條要求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三)擬設代表處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以及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或聲明;(四)擬設代表機構的住所證明;(五)資金來源證明;(六)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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