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比如月薪,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
3.但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下列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職工的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壹次性補償費;(五)計劃生育費;(六)不屬於工資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