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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裁決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

所謂“壹裁終局制”,是指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爭議進行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壹決終局制”制度面臨著對工人和雇主都公平的問題。如果勞動者認為裁決不公,可以選擇訴訟,但要支付訴訟費用(如時間、住宿、餐飲、交通等。).工人應該在不公平裁決的金額(預期上訴和裁決之間的差異)和訴訟成本之間做出選擇。如果他們認為判決不公的金額遠大於訴訟成本,他們可能會選擇訴訟。如果差不多,他們可能會放棄訴訟,犧牲壹些利益。終審制的適用範圍如下:

(壹)勞資關系不清

(二)確定目標金額的模糊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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