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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威脅兒子兒媳離婚,因為兒媳和父母關系不好。父母可以為兒子打官司嗎?

子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父母不是婚姻當事人,不能代為起訴離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父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不會受理父母代替兒子起訴離婚的請求。

婚姻法

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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