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1.不同的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者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任何壹個中國公民都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屬於公眾,人民政府代表中國全體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1],非集體組織成員不享有集體組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屬於“少數人”,集體組織壹般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國有土地的使用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挪作他用,即將使用權轉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壹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設辦公場所和公益設施。目前,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居住和商業用途,如建造房屋和酒店。集體土地的使用也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其他用途類似於國有土地,即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得收益;在自用方面,與國有土地不同。除生產、工作外,還可用於生活、經營,如分配給成員作為宅基地,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如果農民在村集體承包給他們的土地上種樹,壹般不用支付補償,樹的所有權屬於農民。如果他們在沒有所有權的村集體土地上私自種植樹木,樹木也屬於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