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件。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嚴重行為。
涉嫌利用職權破壞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阻礙選民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不能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造成選舉結果不真實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現場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