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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選舉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我國沒有操縱選舉罪,只有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是: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阻止選舉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使用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造成選舉結果不真實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或者非法選舉有效的;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妨礙選舉進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件。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嚴重行為。

涉嫌利用職權破壞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阻礙選民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不能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造成選舉結果不真實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現場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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