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內法關於締約權限的規定;
2.違反自由同意:錯誤、欺詐、賄賂和脅迫;
3.該條約的內容違反了國際法的強制性規則。
無效條約的後果如下:
1,條約的無效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
2.絕對無效的條約不能通過受害國隨後明示或暗示同意使其成為有效條約來補救;
3.對於相對無效的條約,可以通過受害國事後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方式進行補救,使其成為有效條約。條約的無效應從壹開始就無效,而不是從援引或確定無效之日起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
前款所稱條約和重要協定是指:
(壹)友好合作與和平條約等政治條約;
(2)關於領土和邊界劃分的條約和協定;
(3)關於司法協助和引渡的條約和協定;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和協定;
(五)締約雙方同意批準的條約和協定;
(六)其他須經批準的條約和協定。
條約和重要協定簽署後,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送國務院審核;由國務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NPC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予以批準。
雙邊條約和重要協定批準後,外交部應當辦理與締約另壹方互換批準書的手續;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準後,由外交部向條約和協定的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辦理交存批準書的手續。批準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會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