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記錄和門診病歷是對患者負責,同時具有證明作用。偽造病歷的醫生或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篡改醫院病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降低崗位等級或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辭退,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棄病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責令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六個月以上1年以下。
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開除處分,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棄病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降低崗位等級或者予以辭退,並責令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開除處分,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