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才有加蓋印章的權力。但是,性質不同。行政機關的印章主要是固定財產或場所的條件(相當於固定證據),而司法機關的印章是壹種權力制約。無論哪種情況,都不允許任何人撕毀封條。
行政機關加蓋印章的作用是固定調查取證的證據。看來調查取證時間有限(15天,必要時可延長15天)。證據收集完畢或者期限已到,應當啟封。司法機關的印章是權力制約,也有時間限制,但時間可以很長。
私自撕毀印章相當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罰款、行政拘留。
擴展數據:
撕毀封條的法律依據: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二項“影響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的相關規定,處以罰款,行政拘留。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
撕毀法院印章違法-寶雞日報治安管理處罰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