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與有關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並簽訂勞動合同後再報名參軍是否屬於違約的問題,教育部大學生司和國防部兵役機關聯合發布的第44號問題回答,普通高校畢業生入伍時變更就業協議不屬於違約。依法參軍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權利,受國家法律和政策保護。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憲法和兵役法,支持職工依法服兵役,並做好退役後的安置工作。大學畢業生要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做好工作安排。可見,因參軍而不履行就業協議,不屬於違約範疇,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2.根據《兵役法》第五十六條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與企業勞動關系的批復》等。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原征集地來回的原則,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允許復工。職工應征入伍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企業應當繼續與其保持勞動關系,但雙方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同時,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落實義務兵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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