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復印醫院病歷唯壹合法的地方就是病歷復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其他地方復印病歷(復印時間:我院正常辦公時間)。
三。復印病歷的法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四種人是復印病歷的法人,病歷屬於患者隱私。其他人無權復制病人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的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安部門。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診(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的編號制度,為同壹患者建立唯壹的識別號。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識別號與患者識別號關聯,識別號和識別號均可用於檢索病歷。
門診(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註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八條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書寫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