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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可以作為判決依據嗎?

庭審筆錄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法律分析

庭審筆錄的作用是上訴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2.固定當事人的證據。3、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的固定陳述和申辯,以及對證人、鑒定人的問答。4.固定法官、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審判的具體用詞,包括訴訟權利告知、舉證指導、爭議焦點誘導、對某壹事實的質疑、對某壹申請的裁定、調解等事項。5.作為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依據。6、審判監督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並將這壹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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