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為當庭宣判,壹是擔心判決不準確,會有問題。另壹種是當庭宣判後,判決書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當事人,時間緊恐怕來不及。我國訴訟案件宣判有兩種方式,壹是當庭宣判,二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是指庭審結束後,法庭將定期宣判的時間、地點及其後果告知當事人,並載入庭審筆錄,在規定的時間向當事人宣讀判決內容。當庭宣判的案件,刑事判決書必須在宣判後5日內送達,民事、行政判決書必須在10日內送達當事人。這也增加了當庭宣判的難度。特別是有些案件,審判長要經過院長審核,分管副院長簽字後寫,五天或者10天都做不到。所以很少當庭宣判,只能擇期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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