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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關於養老金停發的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後因違法犯罪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只發生活費,不參加退休人員年度養老金的調整。違規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地方退休,領取兩個及兩個以上養老待遇的,壹經查出,還可能暫停發放養老金。退休了就該還清了。在某些地區,有些人過去沒有追求過,也壹直無法找回。之後,他們只能得到壹份,另壹份將被淘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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