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富農采取了新的政策。以前是打擊或者限制他們。這壹次采取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保持中立的政策。
建國後我們進行的土地改革,鬥爭對象是地主階級,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同時聯合富農。毛澤東認為,中國的富農有自己的特點。富農是半封建的,剝削性的,但同時又有壹些資產階級的管理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