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開庭時攜帶錄音的手機作為原始證據進行驗證(註:妳壹定不要以為刻章後就可以刪除。刻本叫副本,只有妳當時打電話的手機記錄的才叫原載體。)
2.全面回憶屬於視聽資料的壹種形式。
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