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交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交通建設項目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道建設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障通信安全。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壹)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根據通信建設項目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