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同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常是壹並審理,應當分別訊問。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 * *與被告人同時到庭對質。但如果有其他情況,也可以分開處理,壹般是壹起處理。但有些嫌疑人很晚才被抓,之前的都已經審判過了,所以會分開審判。
相同判決對類似案件的意義;
1,有利於對審判的監督管理,法官在接受監督時可以表明自己的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合法以及是否存在錯案;
2.對以後類似案件合並審理有幫助,因為類似案件通常只與裁判文書進行比對,而不與合議庭的記錄進行比對。如果法官未能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自己對三種效果的考慮,其他法官在將案件作為案件對比的對象時,可能會對裁判尺度產生誤解和適用。
綜上所述,如果同罪的共犯都被抓,可以壹並判決。如果有共犯在逃,在押人員掌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 * *同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