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約定的崗位職責和任務,以工作實績為重點,對工作人員的績效進行綜合考核。評估應當聽取委托人的意見和評論。
第二十壹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就業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聘用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