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合法登記的婚姻相比,事實婚姻在本質上是不合法的,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國情,為了在壹定範圍內,特別是在廣大農村人口中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有條件地承認未經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就產生了“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素:
壹、男女同居(即男女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開始於1994年2月1之前;
二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三。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
所謂婚姻必備要件,就是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女20);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無配偶,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