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不合時宜,弊端很多,更不合理。無論從生命價值,還是從對家庭成員和當事人的損害程度來看,其危害都是壹樣的,應該給予“同命同價”。但由於之前標準的不壹致,結果出現了同樣的事故,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但是賠償的標準差別很大,賠償的結果也大相徑庭。這種人為的生命分類傷害了壹些人的感情,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不利於完善我國的賠償制度,應盡快改變。
3)人人生而平等,生活中沒有區分,但法律允許基於不正當的理由給予不同的待遇,這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視。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在社會上引起了公眾的高度反對。很多人認為“同命不同價”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