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壹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關系。;
(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
(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
納稅人有義務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其與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價格、費用標準等有關資料。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以上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其他企業)有下列關系之壹的:
(1)直接或間接持有對方25%及以上的股份;
(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25%以上的股份;
(3)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貸款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的50%以上或企業全部貸款資金的65,438+00%以上由其他企業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