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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屬地管理原則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了土地屬地管理原則的法律依據:

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更明確規定,土地第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也有類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條也有類似規定。

屬地管理的必要性:

1.由於HSE工作的廣泛性、艱巨性和具體性,僅靠各級領導的親自參與和重視是遠遠不夠的。要層層細分HSE工作的責任和任務,劃分既獨立又相互聯系的小領地,落實屬地責任,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責”的良好局面,確保HSE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2.由於企業中長期存在的重結果輕過程的思想,對隱患的過程和原因分析不深入,導致同樣的問題反復出現,未能起到預防作用,造成安全責任真空。由於HSE審核的重點更多的是對安全結果和資料的審核,忽視了對安全過程的審核,導致員工對安全生產過程管理的忽視。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中國人* * *與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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