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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礦開采汙染管理條例

法律分析:在開采過程中,有害元素逐漸溶入水中,形成含有重金屬等其他有害物質的酸性廢水,並隨水體遷移,具有汙染周圍環境和下遊水體的風險。主要汙染源包括生產廢水、礦井地下水湧水和礦區雨水,主要汙染因子為pH、懸浮物和重金屬。選礦過程中的主要汙染源是選礦廠的精礦廢水、尾礦水和地面清水,主要汙染因子是pH、懸浮物、硫化物和重金屬。選礦廢水壹般會通過尾礦庫回水系統回用於選礦系統,或經尾礦庫截流澄清後達標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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