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查驗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就業。聘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聘用人員的聘用登記和驗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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