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沿海港口靠泊能力管理,促進港口結構調整,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沿海碼頭貨運船舶靠泊能力的管理,但不包括舾裝碼頭。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全國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的法規、標準、規範和制度,並指導實施。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的核定和監督。沿海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碼頭靠泊能力的監管。
第四條沿海碼頭應當按照確定的靠泊等級停靠貨船。但是,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以減載靠泊或者放行靠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