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開采國家規定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進行非法開采,經責令停止開采,有下列情形之壹,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壹)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的。所以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掌握相關材料才能給出準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