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所,與外界相對隔絕,具有盜竊行為的;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等裝置,或者攜帶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置的;其他標準。
綜上,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單處罰金;二千五百元以上不滿四千元的,處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千元以上不滿七千元的,處壹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