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企業是指利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和創業人才)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以獲取利潤,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第二,法律條文中的描述:
2007年3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從上面的解釋和法律可以看出:第壹,企業是壹個社會組織(也就是壹個部門,但“部門”這個詞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有些過時);其次,企業從事的是經濟活動,即能向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最後,企業的目的是獲取收入,也就是獲取利潤。
2005年6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有這樣的描述:“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見,通常使用“公司”壹詞時,其含義是比較寬泛的。很多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也被稱為公司,但在法律規定中,公司僅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的法律含義,以下定義可能更合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從事生產或服務業務的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