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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允許做廣告代言人?

法律分析:不得擔任廣告代言人的情形: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進行廣告代言。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僅醫學研究機構,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和患者都不允許出聲,任何人都不允許出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相比,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差異;(四)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明確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明確標註“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廣告應當明確註明“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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