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八章
第六十三條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機構、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嚴格來說,在業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情況下,業主、使用人或施工單位應遵守施工作業時間,不得在夜間18: 00至次日早晨8: 00及節假日從事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夜間不允許施工。所謂晚上是指晚上10:00-第二天早上6: 00。
但根據《環境保護法》、《噪聲汙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純居民的房屋裝修屬於社會生活噪聲,環保部門可以提供監測數據,處理應由公安部門按鄰裏糾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