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壹條運送他人非法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多次實施運輸行為或者運輸人數眾多的;
(二)使用的船舶、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4)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非法運送他人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又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被運送人或者殺害、傷害檢查人員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