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最高法院關於盜竊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二千元,經濟發達省份三千元;或者兩年內偷三次,不計數額;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無論數量多少、金額多少,都構成盜竊罪,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壹千元至三千元起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3萬元至10萬元起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述數額,確定本地區實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