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誘惑下從事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中,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嚴禁釣魚執法,因此釣魚執法是違法的,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不僅違背道德,而且會給社會帶來壹定的負面印象,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任,也有損國家執法部門的形象。
壹、釣魚執法的具體表現:
1,揭示型。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未遂,已經實施,但尚未顯露的;
2.誘惑。當事人本身無違法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
3、裝裱。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有違法意圖。
綜上所述,執法人要嚴格執法,禁止釣魚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