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條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壹)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擠占或挪用城市公共供水;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的;
(六)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抽水;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擴展數據
案例:市區某建築企業因私接管道偷水被罰款。
9月4日,鐘祥市昆龍供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何澄街原商業局院內發現有人私自連接自來水管,有偷水嫌疑,且水量較大。
據昆龍供水有限公司稽查處副主任廖春平介紹,當他得知私接水管是道路施工方在院墻外做的,他立即要求施工方安裝水表,按表繳納水費,但施工方不予理會,5名民工開始亂打人。
報警後,鐘穎派出所民警及時介入調解,責令施工方向廖春平賠禮道歉,並依據《城市供水條例》對施工方處以2000元罰款。
采取技術措施造成水表停滯、失靈或者逆行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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