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自然法受到實證主義法學和歷史學派的質疑,壹度衰落。人們懷疑它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在19世紀之前,自然法的存在和發展可以說大致經歷了古希臘羅馬的自然主義自然法、中世紀的宗教自然法和近代的哲學自然法三個階段。在20世紀,人類的生存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災難,納粹暴行、兩次世界大戰、生態環境急劇惡化以及各種極權專制困擾著我們。我們似乎又回到了霍布斯的自然戰爭狀態,每個人都反對每個人的戰爭,人們互相猜疑,互相嫉妒,互相鬥爭。整個世界缺乏壹種道德標準和價值體系,實證主義法學的研究走的是事實與價值二分法的道路,所以他無法回答當時社會價值失落的問題。理性至上的法哲學也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於是人們再次轉向自然法,回歸和復興自然法成為社會的壹致呼聲,自然法在此背景下獲得了新生,被稱為“神仙鳥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經歷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紀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幾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