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在疫情期間未如實申報,造成疫情大規模傳播的,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面對疫情,容不得半點疏忽和僥幸。市民要繃緊防疫這根弦,做自己健康的第壹責任人。
根據目前的要求,以下八種情況的公民需要及時、主動、真實地向所在社區(村)或單位報告個人軌跡和身體狀況:
在最近14天內去過當地有疫情報告的高風險地區或城市的人,或最近在其他疫情相關地區居住過的人;從浙江省國內疫情高風險區域劃分中“3天居家健康觀察+11天日常健康監測”和“2天(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驗證+14天日常健康監測”區域來(回)臺州的人員;發現與新冠肺炎已公布的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時空軌跡重疊的人,都是有人陪伴的。
另外,發現健康碼異常如“紅碼”或“黃碼”;封閉控制區、控制區、預防區內的人員確需外出就醫的;當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和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不適癥狀時,也要第壹時間報告。
入境口岸、隔離場所、定點醫院、冷鏈食品相關企業、進口貨物(郵件快件)、交通運輸從業人員等高風險崗位人員,以及疫情防控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人員,也應嚴格按照報告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