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房屋損壞是由於承租人的過錯,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房屋的檢查和維修的,出租人可以免除責任。
但需要註意的是,因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導致房屋未使用好,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房屋損壞,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壹定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2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