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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修理破損的出租?

視情況而定。自然老化應該是房東的責任,人應該對受損的租客負責。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關於維修的約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出租人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房屋損壞是由於承租人的過錯,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房屋的檢查和維修的,出租人可以免除責任。

但需要註意的是,因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導致房屋未使用好,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房屋損壞,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壹定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2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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