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人身意外免責合同無效。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簽訂職工傷亡事故免責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嚴重缺乏有效要件,未按當事人的約定在法律上賦予法律效力。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