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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河砂的立案標準

非法采挖河砂的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挖砂、土、金、砂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魚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管理機關可以, 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並處警告、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還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或者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或者高大植物;修建堤防、阻水渠道或者阻水道路。

(二)在堤防、護堤地內建房、放牧、挖渠、打井、挖坑、埋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進行集市貿易活動。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工程安全標準,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砂石或者淤泥處置、爆破、鉆探、挖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岸林木。

(八)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機構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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