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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不參加開標會議。

投標人不參加開標會議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的,投標可能無效;如果沒有要求參加開標會議,不參加會議的投標可能有效,但可能損害投標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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