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至10%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至10%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盡人意,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