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和所得,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上述犯罪所得,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較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